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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授食字第1051301924號公告
預告訂定食品原料「番瀉」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

★原本有生產或即將生產含有此成份商品的廠商,務必注意此公告,並確認內容物與外包裝標示是否符合相關規範!若有疑義,請於60天內提出。

重點我節錄如下:

A. 食品原料"番瀉"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 使用部位為葉及莢
2. 僅限茶包使用
3. Sennosides 每日使用量 < 12 mg
(Ch.P. Ⅶ 旃那苷 sennosides 成人口服一日量12~24 mg;
THP Ⅱ 番瀉葉藥材煎服或研粉之成人一日常用劑量為2~6 g;
CP2015 番瀉葉飲片水煎內服之成人一日常用劑量為2~6 g)

4. 包裝標明含量與警語(詳見公告)

B. 預定107年元旦實施(以製造日期為稽核斷點,既往不咎)

C. 若有意見,明天(7/27)開始起算60天內提出。

D. 若被稽查到不符規定,依食安法(不是藥事法喔~)罰NT$3萬~300萬罰鍰。(被抓到就GG了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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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檔日期:2016/07/26
更新時間:2016/07/26

預告訂定食品原料「番瀉」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
資料來源:食品藥物管理署

衛生福利部於105年7月26日預告訂定「食品原料『番瀉』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」草案,其係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,明定以番瀉為食品原料之使用規定,並要求顯著標明警語。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,以蒐集各界意見。


預告內容包括規範番瀉使用部位、使用產品類型、並規範產品所含番瀉苷(sennosides)之每日使用量為12毫克以下;另亦規範產品外包裝應標示「番瀉苷含量」、「本品可能導致腹瀉」、「於晚上食用一次,一星期不得食用高於3次,欲連續食用超過一星期須先諮詢醫師意見」及「有慢性腹瀉、腸阻塞、腸狹窄、乏力、炎症性結腸疾病(如克隆氏症、潰瘍性結腸炎)、闌尾炎、不明原因腹痛伴隨水及電解質缺乏、嚴重脫水或是慢性便祕者,以及孕婦、授乳婦女及未滿十歲兒童不宜食用」或等同意義字樣之警語,並自107年1月1日起(以製造日期為準)實施。

本規定於正式發布施行後,如經查獲番瀉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,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1051301924-番瀉預告公告_0055671002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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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鄭朝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